❖濕地權倡議從內湖流域開始
內湖社大為落實2023年永續週師工學願景論壇中所提「優先復育內湖濕地願景」,因此持續推進濕地生態系復原,其中以「金瑞生態趣社團」的公民科學家角色之投入尤深。適值校務顧問方偉達博士所苦心籌辦的「2024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臺北年會」(以下簡稱「國際濕地大會」, https://sws2024.org/) 於2024-11-11起在臺灣舉辦。因此,校長特別邀請該社團指導老師徐昭龍博士前往發表論文,將金瑞濕地復原之個案介紹給國際並進行交流!
在國際濕地大會中,內湖社大發現多項「公民」可培力投入的方向包括全球暖化之濕地碳匯解方、濕地變遷監測、城市濕地經營管理、公民科學家、濕地權世界宣言等。其中,尤以「濕地權」的觀念,最為國人所缺乏,而在2025年初華人網頁中幾乎沒有介紹「濕地權」的網頁。因此,內湖社大特別引介國際濕地大會的「濕地權世界宣言」來推動倡議,透過內湖流域公民及解說員的培力過程,使大家能夠建立濕地權的正確認知與流域公民素養。
濕地,如你如我,都是有生命力的!都是有生命權的!都當得同等的尊重!濕地權世界宣言,在臺灣的接地氣,讓我們一起,就從內湖流域開始!
❖關於濕地權國際倡議
透過濕地科學家學會(以下簡稱:SWS)會議和「SWS 氣候變遷和濕地倡議(the SWS Climate Change and Wetlands Initiative)」,一個包括濕地科學家、氣候科學家和律師在內的團體制定了《世界濕地權宣言》並提案,成立「SWS 濕地權倡議項目(the SWS Rights of Wetlands Initiative)」。
✦吾人呼籲:「賦予濕地合法權利,類似人類的權利」。這項倡議建立在諸多原住民族的知識基礎之上,此等知識「視自然為一個生命實體」。
✦吾人期許:「對濕地權利的普遍認定,將有助於減少濕地破壞」。而該倡議為增進原住民和其他社區之間的跨文化理解、尊重和合作提供了機會。
✦吾人認為:「宣言」是一個促進「人與濕地關係(the human-wetlands relationship)」典範移轉和重大變革的機會,這可能會從根本上改變全球濕地生態系的發展軌跡。
✦倡議論文:Towards a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etlands.
https://www.publish.csiro.au/mf/acc/MF20219/MF20219_AC.pdf
✦倡議連署:邀請公眾、非政府組織和政府組織支持倡議
https://www.rightsofwetlands.org/sign
✦宣言全文:由於倡議網頁只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因此特就國際濕地大會倡議文件(【濕地的權利】單張)及原文網頁,輔以臺灣用語之翻譯,以華文方式將「濕地權世界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etlands)」加以引介如下:
❖濕地權世界宣言(濕地權利的世界宣言)
承認濕地對於「地球過程的健康運作功能」和「提供必要生態系服務」的必要性,包括各尺度氣候調節、供水、淨水、蓄洪、乾旱調適及風災預防。
承認濕地對全世界許多人的精神或神聖靈感和信念系統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生活與濕地關係密切的「原住民」和「地方社區」,而濕地更提供了向大自然學習和了解的機會,進而支持科學理解和創新、文化呈現和藝術創造力。
承認對濕地的依賴性。進一步認識到人類和自然界及其所有生物多樣性,都依賴於濕地的健康運作功能及其所提供的惠益;並且濕地在全球氣候調節中所扮演重要角色。
震驚的是:對阻止全球各類濕地的喪失和退化,現行濕地保育和管理方式顯然失靈。更令人震驚的是:「全球氣候不穩定」和「生物多樣性喪失」正在加速,而逆轉這些趨勢的努力正在失敗。
承認世界各地不同文化和信仰的人們歷經數千年來已認定:大自然或自然元素是有知覺的生命存有(living beings),並具有其固有價值和權利,此等獨立於其對人類的價值;並且原住民、地方社區和非政府組織一直在為全球認定大自然權利的運動做出貢獻。
察覺並意識到濕地的持續退化和喪失,正威脅著地球生命之網的根本織構;而許多人的生計、福祉、社區生活和精神都依賴於此,特別是與濕地密切相關的原住民和地方社區。
以最近對大自然固有權利的法律認定為指導,包括:哥倫比亞最高法院認定整個哥倫比亞亞馬遜地區為「權利主體」;透過毛利部落和紐西蘭議會達成的《蒂阿瓦圖普阿法案》(旺格努伊河索賠解決法案),認定旺格努伊河的權利和法人及生存人格;厄瓜多爾在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中認定大自然權利。
堅信認定世界各地所有濕地的持久權利和法人及生命人格,將使「人與自然的關係」發生典範移轉,朝著更大的理解、互惠和尊重的方向發展,從而形成一個更加可持續、和諧和健康的全球環境,以支持人類和非人類自然的共同福祉。
進一步確信,承認所有濕地的權利和法人及生命人格,以及由此代表的典範移轉將提高濕地管理量能,以助於逆轉全球氣候不穩定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困境。
在此宣告所有濕地都是享有固有和持久權利的實體,這些權利源於其作為地球社區成員的存在,並應在法庭上擁有法律地位。這些固有權利包括:
①擁有「存在」之權利。(存在)
②擁有「存在於景觀中由生態所決定的位置」之權利。(位置)
③擁有「自然、連通且可持續的水文體系」之權利。(水文)
④擁有「生態上可持續的氣候條件」之權利。(氣候)
⑤擁有「自然形成的生物多樣性,免受外來或入侵物種的干擾,保持生態完整性」之權利。(生物多樣性)
⑥擁有「結構、功能、進化過程的完整性,以及在地球過程中履行自然生態角色的能力」之權利。(功能)
⑦擁有「免受污染和退化」之權利。(不受污染)
⑧擁有「再生和復原」之權利。(復原/恢復)